内容索引:
正文:
一、香港签证
1.持丹麦证照者:
l 持丹麦护照者若短期赴港旅游、探亲或商务活动可以免签停留90天;
l 持丹麦旅行证或丹麦外国人护照者须办理签证,需填写申请表ID812表,并提供所持证件和长期居留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照片一张;
l 赴香港工作、学习、受训、投资或定居者,申请人须自己向香港入境处申请签证:申请签证时须提供必要的材料:(详情请查www.immd.gov.hk/zhtml/home.htm);
2. 持第三国(非丹麦)护照者,费用
l 此类人员赴港短期商务或旅游是否需办签证,视该国政府与香港特区政府间的签证协议而定。(详情请查阅www.immd.gov.hk/zhtml/hkvisas_4htm);
l 持需办签证国家护照的人员无论赴港短期商务,还是旅游均须办理签证。此类人员申请香港签证,须提供护照原件,邀请信或经济状况(银行存款)证明、住宿证明、行程安排,在丹麦居留签证或长期居留证原件和复印件。办理时间二周至三周。
l 持第三国护照人员(无论是免签还是需签)赴香港工作、学习、受训、投资或定居者,均须办理签证。本馆不接受此类签证,申请人必须自己向香港入境处申请签证。申请签证时须提供必要的材料(详情请查www.immd.gov.hk/zhtml/home.htm);
二、入港许可(持中国证照者):
l 持有连程机票者,无论从内地还是从国外赴香港,停留不超过7天,均可免办入港许可;
l 超过7天者,无论有无连程机票,均须办理停留期不超过14天入港许可。办理入港许可,需填写申请表ID812表,并提供所持证件和长期居留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照片一张;
l 停留14天以上者,除(b)款中材料外,还须提供在香港保证人的姓名、联络地址、电话及有关申请人与保证人关系的文件(如结婚、出生证等材料)
l 费用250克朗
三、台湾同胞赴港:
l 持用《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俗称“台胞证”),并已取得进入大陆签注的台湾同胞,来往大陆途径香港的,7天以内免办进入许可。
l 未持上述证件的台湾同胞赴港或途径香港,须向中国使馆申请旅行证后,办理进入许可。申请旅行证办法详见本页网站《申请旅行证须知》。
四、澳门居民赴港:
l 持《外籍人士护照》(PASSAPORTE PARA ESTRANGEIROS)并持有2年以上澳门身份证的澳门居民进入或过境香港,7天之内免办签证;
l 停留期超过7天以上者需办签证或进入许可。此类申请由本人直接向香港入境事务处申请,申请签证时须提供必要的材料:(详情请查www.immd.gov.hk/zhtml/home.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