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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证须知
2026-05-18 17:35

申请条件

一、公证当事人应为居住在丹麦境内的中国公民(居住是指已在驻在国连续停留达180 天,或已获得驻在国永久、长期居留身份证件,或工作、学习等长期签证的情形)。中资企业或机构申办公证,应当由其中国籍法定代表人申请。其他机构申办公证,应当由其中国籍负责人申请。我馆一般不为临时来丹麦的中国公民办理公证。

二、公证当事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法定代理人(即监护人)代理。

 

申请材料

一、如实、完整、准确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公证申请表》。

二、公证当事人有效中国护照(或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即代理人)代理的,还须提交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有代理权的证明或经公证的委托书。

三、公证当事人丹麦居留卡原件及复印件。

四、根据具体公证类型提交其他相应材料,详见下表:

公证类型

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意事项

委托书公证

1、委托书文本。

2、受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3、《委托书公证告知书》。

4、与委托书内容有关的证明材料。

1、当事人须亲自到馆申请并在领事官员面前在委托书上签字、捺指纹,不得委托他人办理。

2、委托书的内容应当真实、完备。

寄养委托书公证

1、委托书文本。

2、被寄养人的身份证件。

3、委托寄养人与被寄养人关系证明(如亲属关系证明或被寄养人出生证明等)。

1、寄养委托须由被寄养儿童的父母双方提出,同时到场并在领事官员面前签字。

2、父母至少一方为中国籍。

诉讼委托书公证

1、委托书文本。

2、受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院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

4、与委托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如离婚诉讼需提供结婚证等。

1、申请人申办离婚诉讼委托书公证的,受托人不得为离婚当事人另一方。

2、在国内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不可委托他人代理。

声明书公证

1、声明书文本。

2、《声明书公证告知书》。

3、与声明书内容有关的证明材料。

1、当事人须亲自到馆申请并在领事官员面前在声明书上签字、捺指纹,不得委托他人办理。

2、声明书公证只证明声明人意思表示行为的真实,其法律责任由声明人自负。

五、使馆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宜通过电话或邮箱提前向领事工作人员确认办理时间。

二、为避免材料不符合要求导致现场无法办理,申请人可将有关办证需求及材料发送邮件至copenhagen@csm.mfa.gov.cn,工作人员对有关申请进行预审后,申请人按照通知的时间携带相关申请材料到馆办理。

三、申请人可按取证单上标注的日期前往证件大厅领取办妥的公证书。

四、如申请人或代办人超过 1 年仍未前来领取已办妥的证件,本馆将进行相应处置。申请人须承担有关证件和申请材料被销毁引起的一切后果。

 

注意事项

一、文书内容须符合法律规定,可按文书使用机构要求准备好委托书或声明书等文本。文书内容应真实、明确、具体,不得涂改,请勿事先签名或填写日期。请仔细检查文书内容,避免遗漏或错误。

二、公证事项如涉及申请人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应按领事官员要求进行谈话,如实告知并签署《公证接谈笔录》。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或违背公序良俗的,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不充分、虚构事实或提供虚假文书申办公证的,不按规定支付公证费用等情形的,有关公证申请不予受理。

四、中国国内出具的驾驶证、结婚证、职业资格证书等,应在国内办理公证,驻外使领馆不为中国国内出具的上述证书办理公证。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