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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与国际法的发展”国际研讨会总结文件
2014-05-28 20:19

  (2014年5月27日,北京)

  一、2014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与中国国际法学会在北京联合举行国际法研讨会,纪念1954年中国、印度和缅甸共同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发表60周年。中国外交部副部长刘振民、中国国际法学会会长李适时、联合国副秘书长兼法律顾问苏亚雷斯出席并致辞,外交部条法司司长徐宏主持。研讨会专题讨论分别由联合国副秘书长兼法律顾问苏亚雷斯与亚非法律协商组织秘书长默罕默德主持。

  二、来自中国、印度、缅甸、印度尼西亚、巴基斯坦、俄罗斯、孟加拉国、文莱、柬埔寨、老挝、尼泊尔、泰国,联合国、国际法院、亚非法律协商组织以及亚洲国际法学会、非洲国际法研究所、美国国际法学会、欧洲国际法学会、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亚太空间合作组织和中国空间法学会等70多名代表出席。

  三、作为主办方,中方阐述了召开纪念“和平共处五项原则”60周年研讨会的重要意义,表示五项原则始终是中国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的基石,今后将继续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与和谐世界进程中作出更大贡献。

  四、与会者围绕“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国际法的发展”这一主题,讨论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对国际法和国际关系的历史贡献、相关国家实践及其作为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时代内涵和现实意义。与会者认为:

  (一)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等五项原则反映了国际法的本质要求,符合各国和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集中体现了《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被纳入1955年《亚非会议最后公报》“十项原则”、1957年联合国大会关于国家间和平与睦邻关系的第1236号决议,1970年联合国大会《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1974年联合国大会《各国经济权利义务宪章》及大量双边条约和条约性文件中,为国际社会广泛认同和遵循,成为指导国与国关系的基本准则和国际法基本原则,为促进亚洲和世界的和平、稳定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二)当前,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持续深入发展,全球性挑战和非传统威胁日益加剧,各国越来越成为相互依存、安危与共的命运共同体,迫切需要合作发展,携手共进。在此形势下,继续坚持和不断发展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1、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是国际法的基础和维护国际关系稳定的基石。各国有自由选择政治、法律、经济、社会及文化制度的权利,也有义务相互尊重世界文明和发展模式的多样性。各国在独立、平等的基础上享有权利,并在完全自愿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承担义务和责任。各国享有平等地参与制定、解释和适用国际法的权利,并有义务善意履行国际法和维护国际公平正义,坚持在符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的基础上统一适用国际法。各国有义务依据《联合国宪章》和其他国际条约,尊重、保护和促进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以及维护发展权。处于外国殖民统治或军事占领下的人民依据国际法享有自决权。国家有权在其领土内依法采取措施,捍卫其领土完整及自保和发展。

  2、互不侵犯原则是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根本保障。各国在国际关系中除经安理会授权或行使自卫权外,不得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侵犯他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特别是不得发动任何形式的侵略。各国应维护以联合国安理会为核心的集体安全机制,倡导互信、互利、平等和协作的新安全观,寻求实现共同安全、综合安全、合作安全和可持续安全。国际社会可通过联合国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包括第七章的规定,在个案基础上,采取集体行动,保护人民免遭战争罪、危害人类罪、种族清洗罪和灭绝种族罪。

  3、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是确保国家独立自主、抵御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的坚强屏障。任何国家均不得组织、协助、煽动、资助、鼓动或容许目的在于以暴力推翻另一国政权的颠覆、恐怖或武装活动,或干预他国的内争。各国应依据国际法打击恐怖主义,不应采取双重标准。各国均不得采取目的在于局部或全部破坏他国国内统一及领土完整的任何行动。国家或国际组织经安理会依据《联合国宪章》授权或经他国同意,介入该国事务,不违反不干涉内政原则。

  4、平等互利原则是国家间进行交往、开展合作的行为准则。各国不论大小、贫富、强弱,不论采取何种政治、经济、社会制度,应一律平等,相互尊重,应通过民主协商处理国际事务。各国在追求本国利益时,应兼顾他国利益和维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谋求互利共赢。各国应加强各领域的国际合作,特别是应在联合国及其他区域合作组织框架下积极开展合作,不断完善合作应对全球性挑战和非传统安全威胁的国际机制和立法,尤其是健全应对网络、极地、海底、外空、气候变化等领域的国际立法,促进可持续发展。

  5、和平共处原则是维护国际秩序稳定的必要条件。各国应依据国际法和平解决国际争端,致力于采取谈判和协商等手段解决涉及国家主权和安全的争端,包括历史遗留问题,并相互尊重自由选择争端解决方法的权利。各国应维护联合国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保障经济社会稳定与发展方面的中心作用,同时作为必要补充,积极构建以规则为基础的区域机制。各国应摒弃零和思维,倡导和平、合作、共赢的理念,致力于建设新型国家关系,实现共同发展和持久和平的和谐世界。

  五、与会者深信,五项原则将和联合国的其他原则一道,以其普遍的适用性和强大的生命力,因应新的时代需求,不断丰富和发展。

  六、与会者感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中国国际法学会的盛情邀请和周到安排,并表示会议讨论广泛深入,在促进遵循国际法基本原则和推动国际法治建设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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