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人员:
符合以下情形的港澳台同胞,可备齐相应材料在使领馆对外办公时间内直接到馆递交申请。
1、持有有效港澳特区护照,但未持有有效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希直接自国外前往内地的港澳同胞;
2、持有有效台湾旅行证件,但未持有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胞证”),希直接自国外前往大陆的台湾同胞;
3、所持香港特区护照过期、遗失或损毁,且持有有效香港特区永久居民身份证需返港的香港居民;
4、所持澳门特区旅行证件过期、遗失或损毁,需紧急返回澳门的澳门居民。
(二)所需材料:
1、如实、完整、准确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旅行证/回国证明申请表》(见“常见表格下载”);
2、3张证件照片(见“照片要求”);
3、港澳台旅行证件原件及其资料页复印件(如有);
4、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如有);
5、丹麦居留卡或社会保险卡(黄卡)原件和复印件(仅适用于丹麦出生或具有长期/永久居留资格人员)
6、国籍状况声明书(见“常见表格下载”,仅适用于台湾同胞);
7、证件遗失或被盗情况说明(见“常见表格下载”,仅适用于护照遗失、被盗或损毁情形)。如损毁,应提交损毁证件原件;
8、使领馆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未成年港澳台同胞办理回国旅行证时,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9、未成年人办理护照、旅行证声明书(见“常见表格下载”)
10、陪同未成年人到场的监护人身份证件(如护照或旅行证等)原件及其资料页复印件;
11、出生证、载明亲子关系的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等监护关系凭证。
请注意:
1、办理时限:自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递交到馆之日起,普通件为4个工作日,加急件为3个工作日,特急件为2个工作日。如遇证件过期、遗失等需核实身份的情形,办理时限将根据个案情形而定。
2、香港居民遇到特区护照过期、丢失、损毁等情况,可先拨打香港特区入境事务处“协助在外香港居民小组”24小时热线求助,号码为+852-1868,以便加快身份核实进度。
3、成年澳门居民在国外遇特区旅行证件过期、遗失或损毁并需紧急返回澳门情况,可通过“澳门公共服务一户通”手机应用程序使用“海外求助—旅游途中遗失证件”服务提出申请(亦可同时为同行家人申请,包括配偶、于身份证本次发出日期已满5岁子女、父母或配偶父母),获发24小时有效的申请编号及手机验证码短讯后,到所登记的中国驻外使领馆申办旅行证。详情请参阅澳门特区身份证明局网页(www.dsi.gov.mo/ooas_c.jsp)及澳门特区政府网页(www.gov.mo/zh-hant/services/ps-1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