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护照/旅行证姓名加注申请材料须知
2025-06-27 22:30
一、适用人员:
有正当合理合法理由需要在护照或旅行证上加注姓名的人员。
二、所需材料:
(一)如实、完整、准确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旅行证/回国证明申请表》(见“常见表格下载”);
(二)需办理姓名加注的护照或旅行证原件及其资料页复印件,备注页已有加注的,还需提供备注页复印件;
(三)丹麦相关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
(四)出生证、结婚证、居留证等载有更改后姓名,且在当地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五)2张证件照片(见“照片要求”);
(六)国籍状况声明书(见“常见表格下载”,国籍冲突人员除外);
(七)使领馆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未成年人办理护照、旅行证姓名加注时,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八)未成年人办理护照、旅行证声明书(见“常见表格下载”);
(九)陪同未成年人到场的监护人护照或旅行证、丹麦居留卡等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十)出生证、载明亲子关系的户口簿或监护关系公证书等监护关系凭证;
请注意:
1、加注的办理时限,自申请人将护照(旅行证)等申请材料递交到馆之日或邮寄到馆次日起,普通件为4个工作日,加急件为3个工作日,特急件为2个工作日。如使领馆认为个案情形特殊需履行其他必要程序,办理时限会有所延长。
2、申请加注更改未成年人姓名的,原则上需父母双方到场同意,或一方到场同意并提交另一方经公证的书面同意。
(此须知材料仅供参考。对于通过‘中国领事’APP办理的申请人,请按APP提示填写信息、上传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