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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证(含旅行证颁发、换发及补发)办理须知
2023-05-16 21:18

    一、办证必读

 1.中国驻丹麦使馆于20218月15日正式启用“中国领事”APP在线受理各类旅行证件申请(仅受理在丹中国公民通过“中国领事”APP提交的有关申请,不接受跨国申请)。

 2.除法律有规定的之外,持中国旅行证者,可在有效期内(不受6个月有效的限制)前往中国大陆,并在有效期内在中国停留。

 3.旅行证由本馆制作,但如遗失护照紧急申请旅行证、申请旅行证补发等,还需与原发照机关核实确认,建议申请人留出足够时间,以免影响行程或造成损失。

 4.根据“中国领事”APP程序设置,通过初审的申请人(即“中国领事”APP显示申请在“复审中”或“待制证”时)需向我馆寄送相关材料。我馆在收到材料并查验通过后,方可进入下一步制证程序。相关通知请查阅:

http://dk.china-embassy.gov.cn/lsfw/202203/t20220303_10647685.htm

 5.证件照片要求:须提交6个月内白色背景证件照电子版(需在“中国领事”APP中上传)及纸质版(需寄送到馆),请不要使用翻拍、剪裁版或现场拍照代替,以免影响正常出入境。照片规格要求详见:

http://dk.china-embassy.gov.cn/lsfw/hz/201901/t20190101_3156748.htm

二、适用情形及办证材料

(一)旅行证颁发

 1.适用于以下情形:

1)事实上存在国籍冲突人员;

2)紧急情况下来不及办理护照的人员;

3)临时出国期间护照遗失、被盗、损毁人员;

4)所持护照或海员证已过期或遗失急于回国的海员、或所持海员证虽未过期、但离船回国持用海员证确有不便人员;

5)需回内地的港澳台同胞;

6)非法滞留等其他特殊原因人员。

 2.所需材料(以新生儿为例):

1)申请人监护人的有效证件

监护人(指父母双方)护照信息页(照片页)和备注页(边缘有“备注页”文字标注)。如备注页无加注,也请拍摄空白备注页上传。

2)申请人出生时监护人的居留证件或签证

申请人出生时监护人所持有的居留证件或签证(有效期须覆盖孩子出生日期)。

3)未成年人办理护照、旅行证声明书

可在馆网“领事服务—表格下载”栏目中下载,填写完整后上传。下载地址:

http://dk.china-embassy.gov.cn/lsfw/bgxz/202305/P020230504816042222450.doc

4)监护关系证明

申请人的出生证,或载明亲子关系的户口簿,或法院判决书,或监护关系公证书等可以证明亲子关系的证明。

(5)申请人本人证件(如有)

优先上传申请人曾持有的最后一本中国证件,如无,请上传申请人现持有的外国护照。

6)申请人户口本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如有)

3.紧急情况下来不及申办护照的人员,所需材料同护照换发,另需申请人提供紧急情况说明;

4.国外出生的事实上存在国籍冲突的人员,所需材料同护照颁发;

5.国内出生的事实上存在国籍冲突的人员,需提供出入境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如有);

6.海员应提供护照或海员证原件及复印件;

 7.因申请人情况不一,在线申请中的其他选填项请结合实际情况尽量提供,以便加快审核进程。

 8.如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申请将会被退回。请按审核反馈要求及时补充完善或更正后重新上传。

(二)旅行证换发

1.主要适用于事实上存在国籍冲突的未成年人旅行证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情形。其他特殊情况申请换发需经使馆确认。

2.所需材料:

1)申请人旅行证

 申请人旅行证原件的信息页(照片页)和备注页 (边缘有“备注页”文字标注)。如备注页无加注,也请拍摄空白备注页上传。

(2)申请人户口本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如有)

3)未成年人办理旅行证换发的,

 ①需下载填写《未成年人办理护照、旅行证声明书》。可在馆网“领事服务—表格下载”栏目中下载,填写完整后上传。下载地址:

http://dk.china-embassy.gov.cn/lsfw/bgxz/202305/P020230504816042222450.doc

  ②监护人身份证明

  监护人(指父母双方)护照信息页(照片页)和备注页。如备注页无加注,也请拍摄空白备注页上传。

  ③监护关系证明

  申请人的出生证,或载明亲子关系的户口簿,或法院判决书,或监护关系公证书等可以证明亲子关系的证明。

 3.因申请人情况不一,在线申请中的其他选填项请结合实际情况尽量提供,以便加快审核进程。

4.如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申请将会被退回。请按审核反馈要求及时补充完善或更正后重新上传。

(三)旅行证补发

 1.主要适用于事实上存在国籍冲突的未成年人旅行证遗失、被盗、损毁的情形。

 2.所需材料:

1)申请人原旅行证(照片、复印件或扫描件均可)

申请人原旅行证信息页(照片页)和备注页 (边缘有“备注页”文字标注)。

2)申请人户口本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如有)

旅行证遗失、被盗或损毁情况说明

可在馆网“领事服务—表格下载”栏目中下载,填写完整后上传。下载地址:

http://dk.china-embassy.gov.cn/lsfw/bgxz/202305/P020230504820747444794.doc

注:情况说明里内容包括“我已被告知并确认,即使丢失的护照找回也不能再次使用,也不可撤销补证申请,并将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3)未成年人办理旅行证补发的,

  ①需下载填写《未成年人办理护照、旅行证声明书》。可在馆网“领事服务—表格下载”栏目中下载,填写完整后上传。下载地址:

http://dk.china-embassy.gov.cn/lsfw/bgxz/202305/P020230504816042222450.doc

  ②监护人身份证明

  监护人(指父母双方)护照信息页(照片页)。

  ③监护关系证明

  申请人的出生证,或载明亲子关系的户口簿,或法院判决书,或监护关系公证书等可以证明亲子关系的证明。

  3.因申请人情况不一,在线申请中的其他选填项请结合实际情况尽量提供,以便加快审核进程。

  4.如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申请将会被退回。请按审核反馈要求及时补充完善或更正后重新上传。

  5.旅行证补发需向原发证机关核查申请人身份,办理时间可能长于正常换发旅行证所需时间。

(四)应急旅行证申办

  1.原持中华人民和共和国护照,因护照遗失、被盗、毁损或即将过期又来不及申请护照,而又急于回国的中国公民,请发送电子邮件至copenhagen@csm.mfa.gov.cn。请在邮件中说明办证原因并提供原证件信息、回国机票等支持性文件,以便我馆协调处理。

  2.建议申请人同时在中国领事APP上提交旅行证申请(请选“旅行证补发”类别),并尽快准备好2张证件照片。

三、申请流程

(一)“中国领事”APP在线申请

 1.“中国领事”APP可通过苹果应用商店、腾讯应用商店、小米应用商店、华为应用商店等下载。请下载最新版本,安装后注册、登陆。

 2.选择办理的使领馆界面选择欧洲-丹麦-驻丹麦使馆。

 3.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选择现持有证件类型,并确认已选证件是否遗失、被盗或损毁。其中:因护照旅行证丢失等原因申办旅行证的,请选择“旅行证补发”;现持有旅行证的,请选择“旅行证换发”。从未持用过护照或旅行证的申请人,请按APP提示,逐项选择“从未持有证件”-“申请人年龄”,进入相应申请页面。

 4.根据提示要求,如实、完整、准确填写相关信息,在线签字确认《国籍状况声明书》,按要求格式上传相关材料的图片。

注意事项:

申请人中文姓名应使用国家标准化汉字

申请旅行证颁发的,系统会依据中文姓名自动生成拼音,请自行更改至与出生证上完整的外文姓名拼写一致(需全部以大写英文字母填报)。如需另做姓名加注,需申请人在“中国领事”APP系统里同时选择“旅行证加注”,按出生证姓名用大写英文字母完整填报。

已持有旅行证的,须按原旅行证信息对应填写(申请更改名字除外)。如系统自动生成的拼音或外文姓名与原旅行证信息不符,请务必手动更改至两者一致,否则申请将被退回重新填写。拼音或外文姓名处应全为大写英文字母。

 5.“中国领事”APP将对申请人进行面相识别,以确保相关证件申请系申请人本人。请根据提示操作,在成功后进行下一步(面相识别需要较好的网络环境,请在申请时确保网络通畅)。

 6.递交原旅行证、证件照片等纸质材料可选“到馆递交”或“邮寄”。

 7.为保证证件安全,我馆不提供邮寄服务,取证方式仅为“到馆取证”,敬请谅解。取证时间及要求可见:

http://dk.china-embassy.gov.cn/lsfw/202203/t20220303_10647686.htm

(二)提交订单

在保证信息填写无误后,请按系统提示提交订单。订单提交成功后,将由我馆工作人员进行审核。申请人可自行通过“我的订单”了解订单情况,跟进办证进度。

(三)订单审核

 1.“中国领事”APP系统自动按照订单提交成功先后顺序排序,我馆工作人员按时间顺序自前往后逐一审核订单。在订单审核完成前,我馆无法准确告知制证的准确日期,也无法告知领证的准确时间。

 2.请申请人自行登陆录“中国领事”APP关注订单状态变化,当显示申请在“复审中”或“待制证”时,需邮寄相关材料。我馆收到并查验通过后,方可进入下一步制证程序。相关要求详见:

http://dk.china-embassy.gov.cn/lsfw/202203/t20220303_10647685.htm

 3.因近期证件办理量较大,在确认订单提交成功后无需反复催问,耐心等待并及时关注“中国领事”APP即可。

(四)视频面谈(适用于旅行证补发、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等情况)

1.如申请旅行证补发、或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或面相识别未通过“中国领事”APP验证、或我馆领事认为有必要进行视频面谈等情形时,申请人在“中国领事”APP中接到视频面谈信息后,请及时按提示预约视频面谈时间。

 2.视频面谈时间预约成功后,需申请人在约定日期和时间打开“中国领事”APP,及时进入视频见面界面排队,等待我馆人员拨打视频信号并及时接通。视频见面时请保持网络通畅,确保视频、语音通话质量,同时请尽早进入视频见面界面排队,超出视频见面截止时间将导致面审失败。

 3.视频面谈过程中,请如实、简明回答相关问题,配合面审人员进行截图操作。如申请人为未成年人,需本人与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一同参加视频面审。请提前准备好相关证件、当日报纸或能够证明在丹居住的相关材料。

(五)目前受“中国领事”APP功能限制,如基础信息填报有误,订单须退回由申请人自行更正后重新提交;如提交材料不全,审核人员将视情选择“退回”或“补充材料”。接到审核反馈留言后,请在“中国领事”APP中进行相关补充完善工作,材料发至任何邮箱均为无效操作。

(六)“中国领事”APP有关进度和消息中心信息含义参见下表:

APP用户端提示信息对照说明


序号

APP提示信息

含义

申请人操作

1

待支付

已完成订单初始设定

待领取新证件时在领事前台刷卡支付费用

2

待补充材料

材料已经审核,

但需补充其他申请材料

按审核反馈要求,在“中国领事”APP中补充完善相关材料

3

初审中

申请正在排队等待审核

只需知悉,无需任何操作,请耐心等待。

4

待预约时间

材料已经审核通过,但需与领事官员预约视频面审,或在面审失败后需重新预约视频面审时间。(注:部分人员需要)

通过APP预约与领事官员视频面审时间。

5

待视频见面

视频面审时间已预约成功

在预约时间内通过“中国领事”APP与领事官员视频见面。除非另有“到馆办理”提示,申请人仅可通过“中国领事”APP进行视频面审。

6

复审中

申请已完成视频面审或无需进行视频面审,现已进入再次审核确认程序

接此信息,即可按相关通知要求,将有关材料寄送到馆。如无材料需寄送,耐心等待即可。

7

待制证

申请已完成视频面审或无需进行视频面审,现已进入再次审核确认程序

接此信息,即可按相关通知要求,将有关材料邮寄到馆。如无材料需寄送,耐心等待即可。

8

待取证

表示旅行证或护照已制作完成,可以取证

在馆正常对外工作时间内携带有关材料到馆领取。

9

审核不通过

表示你的申请经审核不予受理,主要有以下情况:经审核不属于可办理情况;视频见面未通过等。

可更正或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后重新申请

    请注意:

1.寄送材料到馆的,请自行通过邮局系统查询邮寄状况。由于办证量大,除“中国领事”APP显示信息外,我馆无法一一接受证件进度查询,请耐心等待。

2.在新的证件收到前,请慎重购买机票或安排国际旅行。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四、线下申请(含绿色通道)

符合以下情况的申请人,可在我馆正常对外办公时间内携带完整资料(含证件照片)直接到馆办理相关业务:

(一)无智能手机设备或65周岁以上不会使用智能手机等设备的申请人;

(二)因语言或其他身体原因无法正常操作“中国领事”APP的申请人;

(三)因技术或网络故障在“中国领事”APP多次提交申请失败的申请人;

(四)港澳台居民申办旅行证者;

(五)持因公护照申办证件者;

(六)因护照遗失、被盗、毁损或即将过期,来不及申请护照而又急于回国的中国公民(需出示机票等支持性材料);

(七)其他特殊情况人员。

五、取证时间及注意事项

(一)我馆领事服务大厅已恢复正常对外办公,旅行证件可在正常对外办公时间内到馆领取。

对外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节假日除外)

取证地址: Øregårdsvaenget 5, 2900 Hellerup

(二)取证无需预约,携带取证单(已打印的订单)、银行卡直接前往领事窗口领取即可。

(三)如申请人本人无法前来领取证件,可委托他人凭有申请人本人签名的委托书代为领取。如申请人为未成年子女,取证人取证时需出示亲子关系或监护证明,如出生证、监护协议等。

(四)领取旅行证件委托书(模板)可在馆网“领事服务—表格下载”栏目中下载。下载地址:

http://dk.china-embassy.gov.cn/lsfw/bgxz/202305/P020230504821201622361.doc

 六、制证时限及费用标准

 详见我馆馆网相关通知:

http://dk.china-embassy.gov.cn/lsfw/hz/201707/t20170711_315674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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