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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认证须知
2016-02-03 23:58

  认证是指一国的外交、领事及其授权机构在涉外公证书上、其他证明文书或国外有关文书确认公证机关、认证机关或某些相应机关的最后一个签字或印章属实。办理领事认证的目的,是使一国出具的公证文书等能为另一国有关当局所承认,不致因怀疑文书上的签名或印章是否属实而影响公证书的法律效力,即通常所说的使文书发生域外效力。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拟在华使用的由丹麦司法机构、政府部门、公司企业、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公证员等出具的各类民事和商事文书,请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公证书认证程序

  (一)请参照丹麦外交部(Udenrigsministeriet)办理公证书认证程序:http://um.dk/da/rejse-og-ophold/legalisering/

  (二)持经丹麦外交部认证过的公证书到驻丹麦使馆办理再认证。

  二、申请材料

  (一)如实、完整填写《公证认证申请表》

  (二)所需认证材料原件与复印件

  (三)认证当事人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四)如当事人不能前来驻丹麦使馆申办,代理人代为申请的,还须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代理人提供当事人出具的委托书。

  三、办理时间及费用

  (一)办理时间:4个工作日;加急(2-3个工作日)服务。

  (二)民事认证:每份150克朗(加急150克朗)

  (三)商事认证:每份250克朗(加急150克朗)

  四、收费方式

  中国驻丹麦使馆以非现金(刷卡或支票)方式收取领事规费,不收取现金。

  五、注意事项

  (一)根据国际惯例和我有关规定,驻丹麦使领馆只认证丹麦外交部)主管官员的签字和印章属实,经认证的公证书内容由出文机构负责。

  (二)经丹麦外交部以及使馆认证过的公证书,不得因复印等原因任意拆装。由此可能引起的问题,乃至法律责任,由当事人承担。

  (三)使馆不接受邮寄办证申请,不提供回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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